【问题】
2009年度购买一设备(主要用于出租),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现在假设两年后该固定资产出售是按照17%交税并且按照净值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9年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出租,且未抵扣进项税,再销售时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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