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商代办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执照代理公司,是指在经济生活中,从事营业执照代理服务,代理工商注册相关手续,代理工商年检及代理商标注册,代办专利注册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办营业执照注册服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代办营业执照注册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营业执照代理公司依法进行的代办营业执照注册服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和工商代办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的注册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工商代办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营业执照代理行为,查处违法营业执照代理,工商代办行为;
(三)指导有关营业执照代理,及重庆工商代办协会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营业执照代理人和营业执照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协会是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和营业执照代理服务人员的自律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工商代办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工商代办知识,维护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和营业执照代理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协会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和营业执照代理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执照代理业务。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商代办执业人员规定了资格许可的,营业执照代理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许可。
第九条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应当自聘用或解聘营业执照代理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聘用的营业执照代理人员姓名、住所、工商代办执业资格取得情况、聘用时间、执业经历或解聘的工商代办执业人员姓名、解聘时间等信息,提交营业执照代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提供的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及营业执照代理人员的档案和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营业执照代理公司的信用状况对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开展工商代办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等代理合同。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和委托人签订工商代办合同的,应当明确执行该业务的工商代办执业人员,并由该工商代办执业人员在工商代办合同上签名。
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对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
(一)出示营业执照;
(二)介绍对委托人有利的交易对象;
(三)完整、真实地提供交易对象的有关情况和交易条件;
(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如不能介绍交易对象,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六)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营业执照代理公司负有如下义务:
(一)完整、真实地提供交易事项的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交易条件;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
(三)委托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重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业务记录,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三年,该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重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帐簿。帐簿上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支出的费用、收取的佣金以及财务制度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重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收取佣金,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重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国家禁止经营的服务的工商代办活动;
(二)采取欺诈、胁迫、收受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三)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四)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重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工商代办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重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违反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营业执照代理公司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可以并处佣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商代办执业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重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登记和对工商代办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