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营业执照实施的年检制度,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企业实施的年检已越来越表现出不合时宜。
我国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错综复杂,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上位法与下位法存在冲突,等等,使得对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存有很大的差异。对十年检制度的规定也是存有不一致的地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6年2月24口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则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Ifu制定的。其在现实生活中对年检制度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3条规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公司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19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十公司的,并处以1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的罚款。属十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兀以下的罚款。属十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兀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口起,60口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此可以看出,年检制度是定位十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这实际上有J悖十对公司存续的规定,也有违十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口期为公司成立口期。经在注册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终止。以此可以看出,公司始十营业执照颁发之口,终十在注册登记机关注销之口,在此存续期间营业资格始终存在,其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后,注销之前的营业资格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实施年检制度,是对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确认,与公司法的立法意旨相违背,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