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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制度对营业能力确认功能的质疑

  重庆正全营业执照代办公司的苏经理认为营业能力是任何商事组织所固有的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它是一种事实状态,只要具备从事商事行为的实质条件就具有相应的营业能力(国家特许经营和限制经营的除外),只不过由十营业条件的质量和数量的差异,营业能力存有强弱的差距,这正如自然人因年龄达到一定阶段以及智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即自动具备了行为能力,而民身份证的颁发则是身份的表明,或者是基十行政管理的便利的有效证件,而不是具有明显的行为能力确认的功效。与此相似,营业能力的有无和强弱既不依赖十商主体资格,也不依赖十商事登记。营业能力是先十法律确认和法律上的商主体资格而产生的事实状态。因此,商事登记意味着对营业能力的公示,也仅此而已。不能以商事登记、营业执照为商主体营业能力取得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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