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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一、企业集团变更名称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住所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企业集团成员变更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集团成员登记适用本指南。
2、申请减少集团成员的,无须提交第3、4、5项内容。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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