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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按:卫生部于2011年2月14日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1日施行。《实施细则》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于2011年5月25日印发实施。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卫生局就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
    截至2010年底,我市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单位共有26562家,其中住宿场所6584家、沐浴场所1369家、游泳场所372家、美容美发场所11378家、其他公共场所6859家。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酒店、饭馆、餐厅、快餐厅、火锅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水吧、茶座、茶馆。
(二)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戏厅、棋牌室、网吧、俱乐部、舞厅、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馆、健身房、台球室、运动场、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公园。
(五)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购物场所:商场、超市、证券交易厅、书店。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分为项目动工前的设计审查和项目完工后的竣工验收。
(一)申请设计审查需提交: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平面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需要提交: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七)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八)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九)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
六、延续《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四)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变更《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 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八、复核《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四)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内容
《卫生许可证》应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并注明“每两年复核一次”字样。
十、热点问题解答
(一)制定《重庆市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答: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卫生部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制定《重庆市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二)2011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1991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何区别?
答: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了责任主体。明确了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的细分权授予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
三是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四是增加了禁烟内容,将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纳入禁止吸烟范围。虽未设置处罚条款,但可以适用地方的禁烟处罚规定。
五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六是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作为普通消费者,如何得知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
(四)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阅《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答:公众可登录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卫生信息网、查阅《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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