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在商部、农工商部的设立,顺应了清末经济发展的潮流,为促进农业、工商业、路矿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积极施行,从而为发展实业创造了有利的氛围,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并挽回了某些利权,推动了中国早期现代化的进程。
一、农业方面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历来倍受统治者重视。清末商部、农工商部的设立,亦不放松对农业的发展。商部设有平均司,农工商部设有农务司。在商部、农工商部的主持和努力下,清末农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重视农学教育,倡设农务学堂。商部、农工商部认识到“欲修农政,必先兴农学”,而“农学之进步,以学堂为权舆”。为了推动各地广泛建立农务学堂,有时甚至不惜“酌量奏给奖励以昭激劝”。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商部还主张“学堂讲肄,尤应择农隙之时”,并令“各州县所属乡村多设农务半日学堂”。这些农务学堂“教授农业上所必须之知识,应有之技能,用中国之成法,参东西洋之新理,使学者实能从事农业。
正是在商部、农工商部的大力倡导下,一些省府厅州县次第开办了普及、中等、高等三类各式农务学堂。不同等次的学堂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以适应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据统计,到1909年,全国共计有高等农业学堂5所,中等31所,初等75所,累计达111所,在校人数为6028人。1909-1911年兴起办学高潮之后,农业学堂的规模和数量有所扩大,至1912年,全国共有各类农业学校263所,在校人数达15379人。
农业教育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各种新式农业学堂在各省普遍建立,湖北、山东、江苏、四川、直隶等省尤为显著。这些农业学堂的创办,有利于农业人才的培养,为清末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次,倡设农会。商部成立后,正值推行新政时期,清廷逐渐意识到欲使农业获得长足的发展,非设农会则难以奏效,农务总会设立亦诚不可缓。因为欲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必视此为“权舆”。“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⑩据有学者考证,近代最早的农会组织为直隶农会,”他还进一步指出“1907年成立的直隶农务总会,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直接由清廷颁发关防图记式样、享有社团‘法人’社会地位的农会组织,它对于清末各地农会的相继建立,起到了前驱先行、创棒劈莽的作用。
同时,也促进了农工商部对倡设农会的重视。1907年底,农工商部正式奏准颁布《农会简明章程》23条。详细阐明了农会的宗旨、组织、会员条件及任务。《章程》规定“各省应于省城地方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并应次第酌设分所”,“总会地方应设农业学堂一所,农业实验场一区,造就人才分任地方农务以掣各分会分所之纲领”,“分会分所地方应设农事半日学堂一区,农事演说会场一所,招集附近农民授以农学大意以开风气”。“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从而为农会组织的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此后,各省纷纷遵章设立农务总会(有的地方称为农桑总会),并于府、厅、州、县设立分会,乡镇设立分所。至清末民初,农会组织已遍布全国县乃至乡以上的各个地区。据《东方杂志》载:“各省农会,1910年底,报成立者已百数十处”。全国“农务总、分各会,直省以次举办,总计总会奏准设立者十五处,分会一百三十六处”。
到1911年为止,全国成立农务总会19处,农务分会276处。在各省农会相继成立的情况下,1910年,由南洋第一次劝业会研究会发起,又成立了全国农务联合会。该会“以交换农产种子、农器用法,为入手改良方法,以所调查及试验之笔记、报告、刊行农业杂志,为发表意见机关。”全国农务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清末农会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农会的一些活动,诸如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开办农业学堂、农事试验场、农事演说会场;调查土宜物产,研究改良办法;调查春稳秋收情形、米谷粮食市价等部章规定的主要活动。各级地方农会组织也酌量地方情形,一一实践,次第兴办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等各项事宜。总之,农会起到了“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的作用。
复次,创办农事试验场。为了开通风气,推广普及先进的农业技术,振兴农业经济,商部、农工商部在开办农务学堂培养农业专门人才的同时,并在全国选址酌办农事试验场。1903年,商部奏请通伤各省振兴农务时指出,“土货之划分,种子之剖验,肥料之制造,气候之占测,皆施立试验场,.逐一考求,纵人观览,用意美善,尤宜仿行”。
通伤、倡导在全国各地创办农事试验场。商部的用意可谓甚美,但各地对这一政令并不十分领情,大多阳奉阴违,并没有很好的贯彻实行。当时全国“除直隶保定府及山东、山西、河南、福建等省设有试验场、农林学堂数处外,其余各省呈报者尚属寥寥。
这不能不让商部感到困窘。有鉴于全国各地创办农事试验场进程的缓慢,只有另辟蹊径,自办试验场,以达到示范效应。为了达到观听之效果,在试验场的选址问题上,商部农工商部非常慎重,“欲便于观览,则不宜偏僻之区;欲利于研究,则不宜荒府之地。”01906年,农工商部农事试验场场址最终选定。是为“北京西直门外有乐善园一所,地广十有余顷,土脉肥饶,泉流清冽,近由商部奏请拨为农事试验场,广兴种植,以为各省模范”。
期于首善之区,藉示农业模范,为广开风气,振兴实业之基础”。农工商部试验场内分设八科:农林科、蚕桑科、肥料科、动物科、博物科、庶物科、会计科、书记科。由此可见,分工可谓细密,也较为合理。试验场场址选定后,商部就着手筹办一切,平治场圃,区划畦盯,建筑垣墉,疏竣沟渠,选购各种物品,辨别土宜,按期试验。该试验场开办伊始,就着手引进外国的优良种子和生产技术,以推动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的转变。在农工商部的直接指导和扶持下,试验场在“麦、豆、水陆稻选种种类,肥料,畦向,各试验”等方面“均有成绩”。
农工商部在京师农事试验场创办后,还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优良物种,引进外国的优良种子及生产技术来开展试验研究。一方面,通过各省督抚及地方官来搜集国内物产良种。“本部奏办农事试验场,迭经开单通行各省转伤各属将各该地方著名物产,如五谷、蚕桑、果蔬、花木以及鸟、兽、水族等品赶速解部。”另一方面,农工商部还通过各种途径从外国采集优良品种。一是通过驻外使臣来帮助采集外国的优良种子,如“驻德吴代办奉伤采购的各类种子大小148蹲、鸟6双、鱼10尾、虾一个、蜜蜂一匣,另书籍5种并清单清册装箱寄回。
二是派遣专人赴外国采集优良品种,如“本部章京恩庆随使欧洲调查农商情形,并在各国购得各种籽种六匣,意国米种一匣,禽鸟花草图说各二本,呈送前来……”.1909年11月,农工商部再次通伤各省仿照京师设立农事试验场,“广采中外植物种类,按照本省水土性质,试验布种,何项最获丰饶之益,然后晓谕农民,以收实利”。此后,在京师农事试验场的示范下,在农工商部的实力倡导下,全国各省、府、州、县都加快了农事试验场的创建工作,奉天、湖南、四川、甘肃等省参照农工商部农事试验场,依据各自情形,相继成立本省农事试验场。至1911年,全国主要省份的省县级农事试验场基本上都建立起来了。仅四川省就建有74处之多。 再次,农商部还积极鼓励垦荒。为“务使国无旷土,野无游民,以厚风俗而固邦基”。x'1909年,农工商部奏准颁行《推广农林简明章程》22条,规定了鼓励垦荒的具体方法,凡“公正殷实绅商召集股款,设立公司,筹办农林’),如果资本不继周转,可“酌拨公款量予补助”。
对于筹办农林卓著成效者,“从优奖励,或缮给匾额,或给予功牌奖札,或酌予虚衔顶戴,或按照异常寻常劳绩咨部汇案”。而对“敷衍塞责或并无报告者,指明严参。”并把推广农林事宜,鼓励垦荒列为官员的考绩内容。据民国元年第一次农商统计表记载,至1912年,全国农牧垦殖公司共有171家,遍布京师、直隶、奉天、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山东、河南、山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等18省份,涉及垦牧、种植、森林、桑茶、园艺、蚕业、榨乳业等方方面面,资本总额达6,351,672元。新式农牧垦殖公司终于走出19世纪末的零星局面,渐次兴起。此外,商部、农工商部还大力推广种植商品作物,并对丝、茶、棉等传统农业进行改良,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总之,商部、农工商部主持部务期间较为全面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据海关报告统计,1903年各种商品出品出口总值为333961千元,其中农产品产值89496千元,仅占总值的26.8%;而1910年农产品出口值增至231957千元,已占总值的39.1%a当然,清末农业之所以能有如此成绩,原因很多,而商部、农工商部在农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显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二、工商业方面
清末,发展工商业,促进经济发展,解决财政困难,这是那个时代的响亮口号,也是朝野的共识。为此,商部、农商部在工商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努力,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工商法规的制订。
甲午战后,随着清政府放宽民间设厂的限制,民主资本主义获得了相当的发展,中外间的商务往来日渐频繁。清廷逐渐认识到对商务的管理,必须有章可循,才可以提高办事效率。早在1902年3月,清廷就曾提到工商立法问题。“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并令地方督抚大员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等“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商部成立后,亦把商律商法的制定提上日程。商部针对“从前开设局厂,或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每因章程未善,不免有牵掣抑勒等弊,以致群情疑阻。”以及“中国商民平日与官场隔阂,情意未能遵孚”等问题,在尚书载振的主持下,商部首先着手制定商律,并赞商部创立当年的12月完成,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它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个部分组成。《商人通例》共九条,主要是对商人的涵义、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商号、以及商业账簿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商人的合法社会地位。其中首次规定“女子于法定之场合,得营商业。”这也是当时商部主持者思想解放的重要表现,也是对女性经营商业的尊重,无疑会对后来的女权运动产生深远影响。《公司律》计有131条,其中详细规定了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权利各事宜、董事、查帐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帐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罚款等内容,主要涉及公司组织方式、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为公司的经营运作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商律是保证工商业发展的一项基本的法律规范,它的颁布意义重大,因为它不仅具有保商护商的作用,也为商人及公司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可以使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官府纠葛。同时也是统治者真心实意重视商人,重视商业的重要表征,为以后商业的发展无疑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以后商部又相继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1904年6月商部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其中的很多规定具有保护公司正常运行的作用,如“无论现己设立与嗣后设立之公司局厂、行号、店铺,一经注册,即可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商标的主管机构,商标注册的呈请,商标的审查和核审,以及商标专用性的保护,假冒商标的查处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是一部较为完整的商标注册法规。1906年颁布的《破产律》,区别亏折、意外事故导致破产和有心倒骗的处理方法,合理维护破产商人和债主双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工商业经营者对经营企业失败必定要遭受处罚的恐惧,但是一些商人并不领情,质疑破产律,并认为破产律“有窒碍之处”,要求“暂缓施行”,后来商部对这些商家的质疑,进行一一反驳。总之,商部这些一系列法律章程的制订,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避免了官对商“莫须有”的盘剥,改善了以往“商之视官,政如猛虎”官商关系,确立了商人的合法地位,调动了人们投资近代企业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清末工商业的发展。此外,农商部还进一步划一了度量权衡,这对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是十分必要的。至于一些法律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有些或根本并未完全付诸实行,这并非仅仅是商法本身的问题,而且掺杂很多社会因素于其间。因此,我们对清末商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不能一概予以抹煞,应该实事求是地给予肯定。
第二,奖励工商。
商部的一系列工商立法,为商人正了名,维护了商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工商行政领导机关,要振兴工商业,这才算是第一步,是基础性的工作。当时商部已经认识到“商战之道,必寓商砖农,寓商赞工,寓商朴路矿而后可。盖农工路矿动需拒本,当此库款支细,财力困敝,问诸国而国已无款之可拨,问诸官而官亦无款之可筹,问诸民而民更无力之可顾,除息借洋款外,其能凑集巨资承办一切者,惟赖于商。”如果“商情观望已久,倘无以鼓舞而振兴之,决难翼其踊跃从事。”所以多次上奏朝廷,要广设工场、自造机器,以挽利权,且工业可兴。为了鼓励国人创设公司,商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工商章程。1903年底,商部制定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20条。章程中明确指出“现在朝廷重视商政,巫宜破除成见”。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50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于不同奖赏,包括授予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等衔职,加以七品至头品顶戴,集股2000万元以上者,奖商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自四等顾问官以上,由商部转折奏请给奖,自头等顾问官以下由商部直接给奖,若获奖者原有职衔在所定第等之上,递加一等,若原己有职衔,还可移奖兄弟及亲子侄。合股经营者,分资给奖。商部的初衷无疑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就当时的清形而言,中国的经济整体水平不高,拥有雄厚资本的企业应属寥寥。尽管奖励十分诱人,绝大多数商人只能望之兴叹。因为“当时一个店员的月平均工资是3块大洋,而此数足可以养活一个小家庭。”所以《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在当时并不能起到真正的鼓励人们投资企业的作用。有鉴于此,1907年农工商部根据实际又颁布了《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获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带者,由原定集股2000万元改为800万元,获头等议员加五品衔者,由原定300万元改为100万元,其余授奖条件也分别降低,授奖的底线变为20万元。这就大大降低了先前的受奖条件。同年8月,农工商部颁行《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0条。规定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如集股2000万、1800万、1200万元以上者,分别特赏一、二、三等子爵;集股700万、500万以上者,分别特赏三品卿、四品卿;集股10万以上者,奖给五品衔等。并具体指明了独资、合资和附股者均可获此项爵赏。但“总以所办实业,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扩充国计民生者为合格其仅以贩运周转,汇兑营利为业者,不在此列。”如资本不多,但能“独出心裁,挽回利权”,也仍酌奖商勋。以后商部又根据实际情况,不失时机地制定了其他奖励章程,如《奖给商勋章程》等,《奖给商勋章程》特别强调技术创新,规定凡能制造轮船、机车、电机等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带;凡能在中国原有工艺基础上翻新花样、精工制造者,奖以五等至四等商勋,赏加六品至五品顶带,对有特别发明创造者,给予破格优奖。关于清末到底有多少商人受到清廷的奖赏,目前还未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是总数都不过五十人。尽管如此但清廷鼓励创办企业的意图昭彰,这又进一步冲击了传统贱商的陋习。商人因此可以由“四民之末”一跃成为有“子男之崇,卿秩之尊”的贵族。时人慨叹:“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为了督促各省州县实力办理实业,农工商部还会奏考核直省府厅州县办理实业劝惩专章折。总之,商部制订的一系列奖励措施,也许正是由于它们的可望而不可即,才激励起更多的人从事工商业,促使原先从事某一领域的都想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自己的企业中来。因此清末创办的工厂数量和投入资本的额度都大幅增加。若以公司来计算,自商部成立后,到1908年,“凡五年间,报部注册之公司凡二百六十五,其资本总额138, 336, 760元,不可谓非一时之盛也。”据统计:1905-1908年全国新设各种厂家201家,投资总额为4581万元,年均设厂50家,年增资本1145万元,年均设厂数分别是洋务运动30年的20倍、甲午战后的2.5倍,投资分别是5.7倍和2.9倍。由此可见,商部、农工商部筹划工商成绩卓著。
第三,劝办商会。
设立商会在戊戌变法时就已提出,但并无得到广泛关注,直到商部建立后,商会才在各地兴办起来。商部之所以急切地劝办商会,是基于对现实的观照,是建立在对世界大势及国内商情客观分析的基础上的。这在《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中明确地反映出来,“中国历来商务素未讲求,不特官与商隔阂,即商与商亦不相闻问,不特彼业与此业隔阂,即同业之商亦不相闻问,计近数十年间,开辟商埠至三十余处,各国群驱争利,而华商势涣力微,相形见细,坐使利权旁落,浸成绝大漏危。故论商务砖今日,实与海禁未弛以前情事迥异。”“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部不为功。”“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实皆得力于商会。”于是商部在1904年《商会简明章程》中明确规定“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所及商务公会等名目者,应即遵照现定部章一律改为商会,以归划一,其未立商会之处,亦即体察商务繁简酌筹举办。”“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或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龄商务发达稍次之地设分会”,随后发表《劝办商会谕帖》,对商会寄予厚望,希望由此“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为使商会真正起到“通商情,保商利”的作用,商部创造便利条件,规定在商部内“设商会处一所,另派专员接待商董”,“各董事常川来署……本部门皂等役不准稍有需索留难等事,倘有阻遏,该董事尽可直言,指报由商会处交司务厅严办。”商部基于京师的重要地位,应“先行劝办商会,以为各省之倡”。专门选派司员,并主动派员访觅声望素孚的商董,“亲行接见,面为晓喻,律知举办商会,实为联络团体,挽回利权起见。”促成京师金银号汇兑庄等商人成立公所,为商会的设立打下基础。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凡京师大宗行号均能声气相通,渐臻融洽”,并于1906年成立了京师商务总会,在汉口遵章设立汉口商务总会。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商会设立的情况大不一样,在天津、上海、汉口等“商务繁盛之区”劝设商会“措施稍易’,,而在奉天之类商务不甚发达之区则提倡较难,不少地区地方官员对开办商会态度冷漠,“恐有摊捐,兴办迟迟”,如1904年成立的成都商会,经过劝业道“将华商素习涣散之弊害,将来兴办商会之利益,演说数番”,才得以成立。关于商务总分会与地方官的公犊往来,专门订章,保证商会与地方官随时接洽而无隔阂。总之,尽管在商会成立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商会会董选举舞弊,侵占别人的土地等等。但在商部的大力劝导下,清末十年在国内共设商会 794处,其中商务总会23处,遍及全国24省,外洋各埠的中华商会共设39处。据各年设立商会统计,商会的设立高潮在1906年和1909年,两年分别各设81处(不包括外洋各埠商会),其中商务总会分别为13处和2处。,1908年,各省设立商务总会8处,外洋各埠商务总会6处,商务分会88处。形成了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三级层层隶属的组织体制,“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部位分明,血脉联属,毫无杆格不通之弊”。⑩商会是商人自愿参加、组织的民间社会团体,它代表商人的利益,协调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商人只要交纳一定的会费,便成为商会的会员。商会会员有讨论商务利益、考查商务利弊、申诉冤抑、咨询商业法规、参与选举议董等权利。商会的职能主要是代表商人利益,协调工商经济的发展,解决各种工商纠纷,特别是华洋利益的纠纷,是商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商会被誉为“众商业之代表”,它不同于旧式的行会、公所,没有地域、行业的限制,能以当时最大的容量将广大工商业者集聚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行帮壁垒、各立门户、吵域分明、商情涣散的状况。有力地加强了商人以及商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使上下声息相通,共同促进了清末工商业的发展。 此外,商部还积极调查各地商业发展情况,把握商业发展的状况,制定符合商业发展的规划。由于认识到“商以有学之商与不学之商战,不学者之败,不待言矣”,商部还奏设立了一系列实业学堂,以“考求实用,能夺西人所长为主,实学之门类凡十,曰算学,曰化学,曰机器学,曰汽机学,曰电学,曰气学,曰光学,曰地学,日矿学。”这些实业学堂的设立,培养了一批实业人才,大大促进了清末实业的发展。
三、路矿方面 路矿事务事关国计民生。在商部成立之前,清政府设有路矿总局管理铁路和矿务事宜,商部成立后,矿路总局裁撤,路矿事务统由商部管理,直到邮传部成立后,铁路划归邮传部专营。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列强竞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攫取大量的铁路修筑权和矿山开采权,对中国的侵略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以资本输出、经济侵略为主的阶段。在铁路的管理权方面,“因其属于一种新政的创始,而且为平抑反对派的势力,故清政府多派封疆大吏兼任铁路督办大臣,以示郑重。”但铁路的建设需要巨大的投资和整体规划,路权的控制权散落于各地督抚,中央政府却不能统一管理之。在矿产方面,各地常有不法之徒希图蝇头小利,私挖私售;各省也擅自与外商订立合同,致使矿利外溢。面对这些情况,为鼓励华商积极投资筑路、开矿,以抵制洋商、挽回利权,商部自成立后就从厘订管理章程和加强管理等方面入手,开展了对路矿的整顿。
(一)重新厘订路矿章程 商部认为当时“风气渐开,各商纷纷请办路矿,若无定章准驳,难期划一,况事关华洋交涉,尤宜审慎周详”,虽然“光绪二十四年十月间路矿总局曾经奏定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二十二条,二十八年间外务部又经奏定矿务章程十九条”,但是,“以上各项章程核诸现在情形均有应行修改增订之处”。于是,在这一思想认识的指导下,商部于1903年12月颁行《重订铁路章程》,共24条,该章程对铁路的申办、买地、审批、集股、借款、勘路造路的时限、轨距、聘用专家、争讼、订立合同、任务、运价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鼓励民间投资,保护公司利益,且针对列强在攫取筑路权的同时而获得在铁路沿线开矿权的问题,章程中有明确有规定:“路矿本系两事,应行各守专章,分别办理,所有请办铁路者,不得率请与矿务合办铁路公司”。01904年3月,商部奏准颁行((矿务暂行章程》38条,规定集股开矿,总宜以华股占多数,倘华股不敷,必须附搭洋股,则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如有蒙准开办者,查实即将执照注销,矿地充公。01905年11月,商部制定《勘矿章程》,1907年9月,农工商部参考各国矿章,奏准颁行《大清矿务章程》,对国内开矿资格进行重新审查,指出“矿务新章业经实行填注,矿照一切应照新章办理。”并对外国在中国开采矿产列有专条,“如华人合股,断不准他国矿商独开一矿”,外商“概不准收买矿地”,进一步保护了华商的利益。但在此之前,华商没有正式的采矿筑路权,经常被地方官勒索,被洋商压迫。因此,商部、农工商部能做出上述姿态已实属不易,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西方列强的侵略。总之,商部组织重新厘订的这些路矿章程,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来侵略,有力地维护了利权,正如当时舆论所评:“今政府所颁矿务章程,实为对外之壮举……盖矿务本一国内政,不容他人有所干预。”此外,商部还订立了路工洋员办法,路务议员章程,矿政调查局章程等法令。
(二)注重调查各地路矿 商部设立之前,路矿开办的权力多掌控在地方督抚等手中,中央政府对其管理乏力。商部设立以后,路矿权归商部统筹,当时清廷有旨“现在设立商部,所有路矿事务应归并商部,以专责成。路矿总局著即裁撤。”为实质性地指导管理各地路矿建设,加强对路矿建设的管理,商部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向各省派遣路务议员和矿务议员,实际上,路、矿议员是商部在各省的耳目,他们主要的工作就是调查汇报全国路矿状况,并监督所在地区的路矿工作,为商部提供及时的地方路矿信息。如1905年商部奏请在各省设立矿政调查局,并遴派矿务议员,“令其酌带熟识矿产之师,周历各府厅州县详为探勘,凡矿地坐落、宫民界址、苗线隐显短长等一一记载明晰,随时报部”,以期与“前伤各省填报己开各矿之矿务表相辅而行,庶各省宝藏了然心目之间,而每岁办矿有无起色”,商部即可藉以稽核。认识到“中国矿产之富甲于全球,只以研究无人,遂致利源未辟,又或奸徒勾结设谋售卖,辗转映射,流弊滋多。极应彻底清理,认真整顿。”商部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地矿务展开调查,除主动派员调查各地森林矿产外,并“著各省将军督抚即行遴派谙练、廉政之员酌带工师,周历各属,切实探勘。按照商部所发表式,将已开未开各矿逐一详细注明,随时咨报,毋稍延缓。其各省所派专员均准作为商部矿务议员,并由该部悉心稽查,严定考成,随时请旨办理,以示权惩。总期权自我操、利不外溢,是为至要。”农工商部时期,亦注重矿产的调查。在铁路方面,商部希望“凡于材料之良桔贵贱、工程之优劣得失、用人之能否称职、运输之能否便利、岁出之若何能蹲节、岁入之若何能增益,与夫一切利弊之所在,统筹并愿随时迁报臣部核办,或由臣部会商该管铁路大臣及办路地方督抚酌办”。做到‘旧有记载,月有报告。”商部调查铁路的目的为“以期有利与兴,有弊与革,其最要者莫如使铁路公司早一日清偿债款,即中国早一日收回路权。”为清查商办各矿,农工商部亦是通伤各省督抚都统执行所定矿律。另外,商部、农商部还对私卖矿地事件进行查处,商部奏称:“路矿农工各政,泰西各国皆以为开通商务之基。然其于辖置之权限,境土之尺寸,则必自保主权,他国人民不能侵损其丝毫末。中国商民不知此意,往往图目前之小利,不顾日后之隐忧。近年各省私立矿地、矿山之案屡现迭出,至租界之外民间农田房产,亦浸假而售之外人。若不设法查禁流弊,何可胜言?”⑩于是对凡将地产私售外人者,严惩不贷。通过对各地路矿的调查,使商部、农工商部掌握了地方路矿的发展状况,为加强对各地路矿的管理提供给了依据,也为统筹全国路矿建设规划提供了思路和重要参考。
(三)统筹规划,督导引导
统筹规划,督导引导,是商部当时工作的中心,也是路矿建设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它主要表现在:首先,依法保护路矿公司,并根据国内资金不足的情况,积极主动吸引海外侨资。为此“将新定矿章详加查核,如有可以变通,与商民多资利益,于公家并无妨损,亦不致别生事端之处,即斟酌损益量予通融,以顺商情而咨鼓舞”。要求地方官对待“海外华商返国办矿者,更宜相孚以诚信,勿得苛责以繁文。”并对全国的铁路进行统筹管理,编订直省路线全图,供商民投资之参考。但强调路事须遵照商律。后来,还主张筹借劝业富孰公债,可见商部为了筹集资金,可谓绞尽脑汁。其次,重视路矿方面人才。因为路矿在当时尚属新兴行业,不仅资金较为短缺,人才也十分匾乏。由于“各省铁路纷纷自办,需人孔殷,非设法变通不足以资任使”。为此,商部多方收罗人才。要求“于各省铁路学堂一律添设速成一班,毕业后按其程度派以相当之差,以收臂助。”还多次奏保在路矿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留学外洋的卒业学生,到部当差。复次,在各地铁路的建设过程中,商部从勘查线路、派充总理、资金筹措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履行了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针对一二不法官吏在给商人执照时,“任意需索,多方刁难”,进行处罚。此外,商部还督促地方建立全省矿务总局,以加强对矿物的领导和监督;并对开办路矿过程中的一些不法现象进行及时的督导引导,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也为国家挽回了利权,一时促成了挽回利权的小高潮。当时有外人评论指出,“收回利权之运动,己非一时之现象,而成华人一般之思潮,弥漫禹域四百余州,殆有若万丈怒涛澎湃不可遏之概焉。”⑩最后,还对原来不合理的关卡进行整治,并为一些路矿公司减免税厘,还为渴望投资铁路的士绅提供方便,代为上奏清廷。”正是在商部、农工商部的主持下,清末路矿建设也取得了非凡的成绩。铁路方面,据统计,从1903年至1907年,四川、广东、湖南、江西、云南、安徽、山西、浙江、福建、陕西、湖北、江苏、广西、黑龙江、河南等15个省共成立了铁路公司18家。12当时这些铁路公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2亿元,虽然困难重重,但至1911年,浙江筹股达925万元,江苏410万元,广东1513万元,四川1645万元,其他省份较少,一实际共集股6000万元,仅占计划的30%0尽管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但其已经“相当于同时期全部工矿业投资之半,在中国近代史上为一个目的募集这样大的资金尚属仅见。”矿业方面,从1872年到1902年的三十年间,在矿业工业上共投资2400万元,而1903年到1911年的九年间,投资就有1700万元,占1872年至1911年四十年总投资的40%有余。X1903至19II年,全国矿冶工业开设公司厂矿51家,其中商办的23家,占总数的45.1%0总之,在商部、农工商部的大力倡导下,路矿建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四、对外贸易和交流方面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改变中国的入超地位,商部、农工商部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相当的努力。这表现在:改良传统的茶业,棉业,加快推进自开商埠的进程,鼓励出口等等。如以传统的棉纺织业为例,1905年进口到宁波的外国棉纱为8702担,1909年减少到4365担,同时,还由于华商棉纺织业的发展,该地的棉纱产量也有大幅的增长,1902-1906年,平均每年出口棉纱960担,到1907-1911年则达到了26000担。据调查,外货输入值:1905年为447, 100, 791海关两;1906年为410, 270, 082海关两;1907年为416, 401, 369海关两。1907年输入品虽较1906年多600万两,然较1905年己少3000万两。再来看一下这三年的输出值,分别为227, 888, 197海关两,236, 456, 739海关两,264, 380, 697海关两。尽管中国还是没有改变入超的地位,但这种贸易逆差却在不断的缩小。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还对贸易中的不正常现象进行整顿。比如中国商人的积习是:识见狭小,心志不齐,各怀其私,周顾大局。当时丝茶两项为出口货之大宗,“往往以散商急思出脱,跌盘争售,而一二殷实巨商,亦为牵累,其他货物之作伪掺杂,卒至亏本者,难以枚举。”为了遏制这种不顾民族大义的散商和防止棉茶等出口商品掺杂,商部一方面制定严厉章程来约束,一方面令商会进行监督。
为了加强中外交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宣传自己的优良产品,推动中国的工商业发展,商部不仅自办博览会,“以树全国之风声”,还主张中国商人要积极、主动参加国际博览会或赛会。为了鼓励、规范商人及团体等出国参加赛会,“以兴商业,而开利源”。01905年11月底,商部奏准颁行《出洋赛会章程》十八条。章程规定,遇有外国举办商品赛会,由商部咨行各省督抚,晓谕商人,有愿与会者,呈报本省商务局、商会,转报督抚汇咨商部办理。同时,对呈报具体手续、事务所设立、赴赛物品种类、包装、运输、货物免税等,一一作了具体规定。旨在以中国物品与各国所陈同类之品“用心比赛,取彼之长,补我之短,以图改良之计”。目的在于鼓励华商参加国际商品博览会,促使中国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以促进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的参与国际交流,商部、农工商部除提倡在国内举办劝业会、劝工会、物产会、商品陈列所等各类商品赛会外,还为参加国际博览会进行了诸多谋划和准备。为了让商民广习各国语言,专门札伤各海关道晓谕商民广习方言以资赴赛之益,并多次参加国际赛会,如赴美赛会,赴义赛会,赴比赛会,赴澳洲梅勒本女工赛会等等。当参加比国赛会时,工作做得非常细致入微,有记载说:“黎业斯万国博览会业己开会,政府前命驻比杨星使为中国会场监督,并由赫总税司遴派厦门税司比人亨氏为洋监督,又派前在美国圣路易会场之法人巴氏为干事,即将上年运往美国赛会之余物转运至比国陈列比赛。北京工艺局、上海茶瓷公司及广东浙江商人均有寄往之货。湖北运比赛品共三十一箱,又商人周君惫功自办赛品三十三箱,附德国邮船前往。浙商周君梅谷以甲辰年美国圣路易赛会华商所带货物未能尽投西人所好,以致销路窒碍,亏折不资。因之,此次比国赛会各商惩前毖后,相戒不往,亦非振商之道。爱察得华货之所以可以畅销外洋者,选办四十五箱亲身带赴比国陈赛出售。杭州舒莲记扇庄,往岁法国安南尔处赛会,去岁美国赛会均有上等货物往赛,历得头等金牌,由税务司转给。今岁比国赛会,该店仍备有价值八九千两之扇货,与周君梅谷订立合同带往陈赛。”并对在博览会上获奖的华商进行优奖。此外,还规定一些物品不宜参加赛会,如“烟具、赌具、神像木主及妇女弓鞋之类,不一而足。”⑩其实,商部、农工商部积极地参与国际交流,更是有意彰显中国国力的重要表现,同时也能向世人证明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以此来展现本部主持工作的得力,因为这是表现其政绩的重要机会。
此外,商部、农工商部还很重视侨务工作,多次奏请保护华侨,为此还与各地督抚加强联系和沟通,为华侨归国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凡有因事回华者,其身家财产均责成该省督抚严伤地方官切实保护,即行妥定章程奏明办理,倘有关津丁役地方青吏及乡里劳民藉端讹索,即予按律严惩,决不宽贷。”于是,大批华侨纷纷归国投资,华侨归国不仅带来雄厚的资金,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为清末经济的发展做了一定的贡献。商部、农工商部对各地的灾荒救济,也能大力筹集款项,积极施贩,减少损失。面对灾情,亦能统筹安排。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一月初九日,农工商部接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电称,苏省大江南北此次被灾实重,尽管朝廷恩旨发努贩抚,由于灾区甚广,待贩弥殷。为此,农商部统筹安排,决定借拨陕贩余款以济苏贩,这就解决了苏省贩济的燃眉之急。
以上可见,商部、农工商部在清末的经济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较全面地启动了近代经济的发展,促使农工商各业由原来的分散经营,转变到协作发展的轨道,且有了统一的管理,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早期现代化的进程。并逐渐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关于此,时人有过评论“吾国人之贱视农、工、商也久矣,阶级之制深入人心。自商部开办以来,力惩旧习,积极进行先后奏请力行保商兴农各政设立商务顾问商矿议员等职,暨京外办理农工商矿各机关,订颁商律注册奖励各项章程,开办商部官报、各种实业学堂局所。由是国人耳目,崭然一新,凡朝野上下之所以视农工商与农工商之所以自视位置较重。”商人的地位亦不断地得到提升,贱商的意识得到改变,商人因此可以由“四民之末”一跃成为有“子男之崇,卿秩之尊”的贵族。时人慨叹:“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关乎此,张誊说得很深刻“中国近日,官皆商也,商皆官也”,他们表面上供职官府,而实际上却从事着商务,这就促使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绅商的出现,绅商的崛起,对中国后来社会的发展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然,由于受时代和制度的制约,商部、农工商部的局限性显而易见。首先,清末新政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决定了商部、农工商部根本不可能尽力施展。清廷设置商部、农工商部,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的财政危机,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根本不是为了农工商各业的发展。所以在这样狭隘的利益思想指导下,商部、农商部难免有这样那样难以克服的困难存在,反映到实践中,便是官僚习气仍然很重,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工作效率极其低下,有研究表明,农工商部司员数,1910年5月,182人,1910年9月,219人,1911年1月264人,武昌起义后,安插在农商部的人员则更多,而真正懂得实业的人员却不多。因此,尽管有多年从事商务的伍廷芳、“办事颇有朝气”唐文治和“财大心细、规模宏远”的王清穆等谙熟商务之人为之支撑,但总体而言,这样的人才凤毛麟角,仍是“旧人办新政”,注定了商部、农工商部难有大的作为。
其次,商部、农工商部与其他中央职能部门的协调能力欠缺,在职掌方面,更是矛盾重重,使得商部、农工商部遇事多有掣肘。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支持,当遇到棘手的商事情况,需要各部协作共济,共渡难关时,各部不是从大局着眼,却各自从本部的利益出发,互相扯皮,结果损害商人的利益和商业的发展。本来商务为商部、农工商部所管,但外务部多有插手,比如在南洋各属开矿事宜,外务部就曾下文通伤南洋各属承办矿务。在商标问题上,商部、外务部也有争论,为此商部还专咨外务部,指出商标应由商部给照,保护创制版权专利亦为商部职权。在自开商埠问题上,外务部也极力染指。铁路轮船等事属工政,但是却划归邮传部管理,当时有评论指出这种现象的不合理,“邮传部岂能代管工政?况营利事业无论国有民有官有,必有公司局厂,属商政之范围。”
复次,商部的一些决议,地方政府或倚墙观望、或弃置一旁,或阳奉阴违,或公然反对,根本不能得到切实施行。当时有些省份对商部议决“有阅六七月未阅者,有阅四五月未复者,叠经臣等督伤,文电交催,仍复迟延”。在征求各省就保护回籍华商事宜制定章程意见时,转眼一年多过去了,只有“两广总督抄录保商局章程咨送到部,此外各省并无只字声覆。”农工商部发放各省的农业调查表,也因“事阅数年,各省咨报详略不一,殊不足以咨研究。”而不能及时了解地方农业发展情况和制定符合农业发展的规划。商部、农工商部振兴实业的政策在落实时更是遇到诸多阻碍,“路矿农工等项,均为近今要政,各省往往视为具文。”
最后,商部、农工商部还缺乏独立发展工商的自觉性。这主要表现在,在制定商律、法规时,不能从实际出发,不能从维护农工商各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比如商部奏《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就是一例,当时有人针对商部以筹集资本的多少给予商部顾问、商部议员及其它奖励进行过批驳,说这是“大而无当之章程,以粉饰观听”,“定此不可施行之章程,岂尚有所冀幸耶!”亦不十分注重商人和商会的声音,当时有人指出“近顷各地己设有商会,然对于政府未有正当言权限也。”商会是商人组织,亦是加强政府与商人沟通的桥梁,对商会之声音不重视,哪能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即便制定了相关法律,也不讲究实效,严重挫伤商人的积极性,以致有人愤而指出,“政府一定公司律,再定破产律,虽奉文施行,而皆未有效力。卒之信用不立,道德有时而穷,规则荡然,事业何由而盛?长此颓废,吾商业其终不竞乎!”且不把中外商人同等看待,有人就曾指出“待本国商人如制佣奴,而待外国商人如奉骄子。”在这样媚外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怎能独立发展工商业,中国商人怎能平等地与外商竞争。
此外,面对关卡林立,旧税新捐,亦没有从根本上进行大力整顿,只是当商众竭力呼吁时,才有所表态,应急提一提废厘减卡免税,但很快又死灰复燃。当时“卡若栉比,法若凝脂,一局多卡,一卡多人,只鸡尺布,并计起捐,碎物零星,任意扣罚”,“各种杂税,省省不同,府府不同,县县不同,名目不下百数千。”在这样的处境下,中国商人怎能不叫苦连天,中国经济的发展怎能突飞猛进?
这些缺点或者不足,自然为民初农商部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了空间。而民初农商部是否为改变这些缺陷做出了重大的努力,结果如何?这便是接下来要探讨的内容。 |